最近,一起围绕“黑曼巴”标志产生的纠纷引发广泛关注:贵州某公司因将“黑曼巴”标志作为注册商标用于相关产品生产销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先生收到了科比·布莱恩特有限公司(下称科比公司)的律师函。
据悉,“黑曼巴”(Black Mamba)是已故NBA球星科比·布莱恩特(Kobe Bryant)为自己起的绰号。律师函显示,科比公司依法对作品“”(以下称“剑鞘图形”)享有著作权等,该作品于2013年在中国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在中国,“剑鞘图形”商标的权利人为科比公司授权合作伙伴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科比公司据此要求
贵州某公司停止侵害科比公司对剑鞘图形享有的著作权等。
之后,于先生发布了道歉视频,表示决定放弃使用该商标。记者就此事联系了于先生,于先生向记者表示,出于对偶像科比的尊敬和热爱已主动放弃使用“黑曼巴”商标,道歉视频里已表达得很清楚,并不想就此事再发声,以免有网友认为自己在借机炒作。
记者检索中国商标网发现,于先生所说的“黑曼巴”商标,注册号为35253471,目前商标状态为“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而申请人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的“剑鞘图形”注册商标,国际分类为第25类,可用于“T恤衫;鞋”等商品或服务。
那么,企业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从而避免侵权风险?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吴新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注意避让他人的在先权利。不仅要对在先商标进行检索,而且要防止与他人的其他在先权利发生冲突。而商标法上受保护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名称权等等。“侵害他人在先权利的商标,即使侥幸获得注册,权利基础也是不稳固的,而且也不会因为转让而‘漂白’,仍然存在被宣告无效的风险。”吴新华进一步解释。
此外,吴新华认为,如果粉丝想要致敬偶像,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应该注意遵守商标法相关规定。如果申请注册和偶像的姓名、肖像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应当取得该人物或其权利继受者的授权。如果未经授权擅自申请注册和偶像的姓名、肖像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将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吴新华介绍,根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下称《规定》)第三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实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
《规定》第四条对商标代理机构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商标注册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广大商标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要依法申请注册商标,规范商标申请及代理行为,尊重他人在先权利,遵守公序良俗,共同营造和维护风清气正、和谐有序的商标注册秩序。”吴新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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