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改判!被告使用可信时间戳对商标在先使用进行证明,原告非法诉讼请求被驳回

原文出自:环球互易
July 02, 2024

      4月26日,湖北省法院举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发布湖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典型案例。其中第六例使用可信时间戳®服务。本案是利用类别不同抢注商标后引起的纠纷。在其他类别注册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并不被法律所禁止,但后注册人的行为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以使用为目的,意图借用司法资源以商标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则其权利不受法律保护。案例中被告使用了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平台对电商店铺商标在先使用证明进行取证。

      截至2024年6月,使用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服务作为证据的案件已超9万件。

(数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01

案例信息 

法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一审)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号

(2022)鄂1181民初2800号(一审)

(2023)鄂11民终3910号(二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典型案例

2023年湖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六


取证场景

电商店铺商标在先使用证明取证


取证工具

及功能


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平台-录屏取证


02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被告昆山某公司通过转让取得“魅她xx”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3)。昆山某公司除了将该商标用于国际分类为3类的清洁剂产品外,还于2019年4月开始通过在线线下方式销售染色剂产品,该染色剂产品属于国际分类2类产品,瓶子正面标示“MIOLxx”。经过昆山某公司的经营,使得“MIOLxx/魅她”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

     原告阳新某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获准注册“MIOLxx/魅她”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2)。阳新某公司还在国际2类商品/服务中申请注册50余件商标,且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国际3类商品/服务中已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原告阳新某公司认为,被告昆山某公司销售的染色剂产品侵犯了其商标权,该产品由被告湖北某公司生产,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昆山某公司、湖北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湖北某公司、昆山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阳新某公司第5297878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产品行为,删除相关侵权网页并赔偿阳新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9000元。

     被告昆山某公司、湖北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其使用涉案商标在先、阳新某公司存在恶意抢注行为等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改判驳回阳新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03

  可信时间戳服务在本案中的应用

     二审中,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某公司、昆山某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时间戳视频及其说明,拟证明:

     1、上诉人对“魅她”、“MIO**”等标识享有在先权利,早在2016年已在第3类商品上核准注册了第1939**号“MIO**/魅她”商标,并从2018年10月起在“某戊店”所有商品上使用该商标至今;

     2、上诉人在天某店铺上架、销售涉案的“织物染色剂”商品,是使用的自己注册的第1939**号“MIO**/魅她”商标,且商品上架前已经过了天某平台的审核,不侵犯被上诉人的第5297**号“MIO**/魅她”注册商标;

     3、上诉人“某戊店”经营6年,在家用日化商品的市场声誉较好,被上诉人作为电商同行,系明显抢注了上诉人的在先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违反诚信原则;

     4、被上诉人从未在淘某平台销售“MIO**魅她产品,明显是不以使用为目的非法注册;

     5、根据淘某的商品分类,上诉人产品为织物染色剂,被上诉人的核准商品“油漆“染料”为“基础建材”大类,商品大类完全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且上诉人根本无法在被上诉人商品的类别下发布任何商品,当然也不会造成公众混淆。


04

裁判说理


      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昆山某公司、湖北某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的时间,早于阳新某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时间,亦早于阳新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魅她旗舰店售卖相关产品的时间,可以认定昆山某公司、湖北某公司在先使用涉案商标。另外,根据湖北某公司、昆山某公司提交的MIOLxx旗舰店的销售情况等证据来看,昆山某公司通过宣传,使得“魅她”、“MIOLxx”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二审法院认定昆山某公司、湖北某公司在先使用权抗辩成立。

      再者,“MIOLxx/魅她”系臆造词,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在完全没有接触的情况下,因巧合而出现雷同使用的可能性较低。同时,根据湖北某公司、昆山某公司提交的阳新某公司注册的商标情况等证据,阳新某公司曾在同一时间段内申请注册多个商标,且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其他国际分类中已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由此可见,阳新某公司的行为明显超出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阳新某公司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其借用司法资源以商标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依法不应予以保护。二审法院综合案涉在先权利状况以及阳新某公司取得和行使权利的正当性等因素,认定昆山某公司、湖北某公司并未侵犯阳新某公司的商标权。对阳新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05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昆山某公司、湖北某公司使用涉案商标在先,并未侵犯阳新某公司的商标权,且阳新某公司存在恶意抢注商标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平台

      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平台(ev.tsa.cn)用于对互联网上产生的电子数据内容进行获取、固定和存储,保障电子数据在产生、收集、存储、传输过程中的原始性、真实性、完整性,

生成不可篡改的电子证据

      录屏取证:通过联合信任虚拟机对互联网上的内容进行可视化取证,操作过程全程录像。

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

       联合信任成立于2005年9月,是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是中国电子数据法律效力保障服务的先行者和倡导者。联合信任与国家授时中心共同建设了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主要业务为时间戳服务、电子证据及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电子签名、电子合同产品及服务、行业电子数据认证服务、电子档案原始性保障服务、溯源认证服务、区块链产品及服务等。

       可信时间戳®是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电子证书,用于证明电子数据(电子文件)在一个时间点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解决了电子证据认定过程中对电子数据文件是否被篡改、伪造和产生时间确定性的质疑。可信时间戳®是联合信任注册商标,是联合信任针对电子取证、知识产权保护等应用的服务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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